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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申請須知  
   
  各股部電話分機  
   
   
   
   
   
 
 
 

 
 
 

 

 
 

 

 

信用部會務部推廣股供銷部保險部

 
  ◎保險部  
     
 

【農民健康保險】

 
 

一、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備文件

 

  1. 本人攜帶 身分證 印章。
  2. 本人及農地持有人申請前十日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申請前十日內之第一類土地謄本(使用地類別如為空白另至公所申請分區使用證明)
  4. 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及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銷售證明30600以上/每人購買憑證5100以上/每人 (收據或發票)
  5. 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兩張 (農地前後各一張)
  6. 斗南農會存簿、印章。
  7. 農地持有人印章。
 
 
 
 

【老農津貼】

 
 

一、

請領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年滿六十五歲,申請時具備農保資格。
  2. 申請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內未領取政府發給之生活輔助或津貼者。
  3. 非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幾付,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農保者(即是已領取會保險老年給付,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87.11.13公佈生效後再加入農保者,不得申請)。

二、

 請領手續:

 

  1. 身分證正本(正、背面影本各一張)。
  2. 申請人農會存摺、印章。
 
 
 
 

【生育給付】

 
 

一、

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二、

應備文件:

 

  1. 嬰兒出生證明單。
  2. 農保被保人及農地持有人全戶籍謄本或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如為配偶生育給付須檢附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
  4. 申請前十日內之第一類土地謄本(使用地類別如為空白另至公所申請分區使用證明)
  5. 農保被保險人存摺、印章。
 
 
 
 

【身心障礙給付】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二、

應備文件:

 

  1. 保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證明書。
  2. 農保被保人及農地持有人全戶戶籍謄本或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申請前十日內之第一類土地謄本(使用地類別如為空白另至公所申請分區使用證明)
  4. 農保被保險人存摺、印章
 
 
 
 

【喪葬津貼】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二、 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
  2.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除戶全戶謄本。
  3. 申請人及農地持有人全戶籍謄本或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4. 申請前十日內之第一類土地謄本(使用地類別如為空白另至公所申請分區使用證明)。
  5. 申請人存簿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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