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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最高保額300萬元 2011.11.10
 
 
 
 

本金利息都有保  存款保險保額最高新臺幣300萬元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險責任:

  1. 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支付。
  2. 商洽其他要保機構,對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人,設立與賠付金額相等之存款,由其代為支付。
  3. 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承受該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存保公司為加強保護存款人及維護金融秩序,對於停業要保機構如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系統性危機),存保公司理賠時,對存款人之保障得不以最高保額為限。此外,如果停業要保機構未能適時與其他金融機構促成併購,存保公司亦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該機構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以維持金融服務不中斷,並儘速促成其被其他金融機構併購。

資訊來源:中央存款保險公司http://www.cdic.gov.tw/ct.asp?xItem=3199&CtNode=856&mp=1

宣導影片下載網址:http://www.cdic.gov.tw/ct.asp?xItem=2688&ctNode=79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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